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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清字第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算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05 日
  • 法官
    毛松廷

  • 當事人
    范心庭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清字第18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范心庭 上列當事人聲請清算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未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應於收受裁定3 日內補繳。並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 條第3 項規定預納郵務送達費476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計算式:(13+1 )1034=4760元),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聲請人104 年3 月至今之收入明細及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各式政府補助、收入切結書、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完畢之薪資帳戶存摺影本)。及提出聲請前2 年迄今所有金融機構及郵局之帳戶存摺明細資料(若為薪資轉帳其上並應註記)、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及財產查詢清單、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三、聲請人有無其他未登載於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之兼職收入,並說明收入之情形。 四、聲請人現於何處任職?工作地點在何處?每月薪資若干,應提出薪資單?聲請人若現無工作,則每月必要生活如何支應? 五、每月聲請人生活必要支出之明細及證明文件(應包含但不限於:水電瓦斯費、電信費)。並陳明現居住之房屋是否為租賃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六、聲請清算前2 年內收入不足必要支出部分,係由何人資助,應陳報資助者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資助金額、資助原因、有無提供擔保,並提出證明文件(資金交付、支領及使用流向之證明)。 七、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有效任意保險契約書或保單影本,及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證明文件、依約已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並列計算式說明當年度之所有保費繳納總支出為何(須由保險公司出具證明文件)。 八、聲請人最近5 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九、聲請人聲請清算前2 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十、依聲請人所提出之聯徵中心之債權人清冊所載,聲請人擔任萬達資通科技有限公司(事業單位統編12159763)之股東、千里眼世訊股份有限公司(事業單位統編28681745)之監察人,請說明之: (一)聲請清算之前5 年,該公司有無營業活動?每月平均實際營業額及盈餘分配狀況為何?證明文件請併為提出。 (二)聲請人對於該公司,現有無任何財產上之權利? 十一、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毛松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書記官 林左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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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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