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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清字第33號

清算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06 日

法官毛松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清字第33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吳宗霖
代理人
莊馨旻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

上列當事人聲請清算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102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次,每次郵務送達費34元估算,聲請人應預納郵務送達費1020元(計算式:【2 +1 】×34×10=1020),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聲請人民國104 年5 月至今之收入明細及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各式政府補助、收入切結書、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完畢之薪資帳戶存摺影本)。及提出聲請前2 年迄今所有金融機構及郵局之帳戶存摺明細資料(若為薪資轉帳其上並應註記)、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105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及財產查詢清單。

三、每月聲請人生活必要支出之明細及證明文件(應包含但不限於:膳食費、電話費、手機費、交通費)。

四、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有效任意保險契約書或保單影本,及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證明文件、依約已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並列計算式說明當年度之所有保費繳納總支出為何(須由保險公司出具證明文件)。

五、聲請人最近5 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六、聲請人聲請清算前2 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七、依聲請人所提出之聯徵中心之債權人清冊所載,聲請人擔任千駿企業社(事業單位統編00000000)之負責人,請分別說明下列事項:

(一)聲請清算之前5 年,該公司有無營業活動?每月平均實際營業額及盈餘分配狀況為何?證明文件請併為提出。

(二)聲請人對於該公司,現有無任何財產上之權利?

八、據聲請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記載,聲請人名下有汽車5 輛,請陳報各該汽車之現值為何?又據聲請人必要支出部分列入「機車油費300 元」,惟上開清單並無機車登記資料,請提出其行照影本,並提出相關證據說明該機車之價值為何,若該機車非聲請人所有,應併說明機車所有人與聲請人之關係。聲請人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現金、汽機車、金銀飾品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如汽機車行照影本)、照片、價值證明(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

九、聲請人應說明聲請人與1 名已成年但仍在學子女之生母就該子女扶養費之詳細計算方式及提出相關證明,並一併說明名子女之財產狀況、工作狀況、投資狀況、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4-105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薪資證明、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含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以及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十、聲請人應說明聲請人就聲請人父母親扶養費與其他法定扶養義務人之分擔詳細計算方式及提出相關證明,並一併說明其父母親之財產狀況、工作狀況、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4-105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薪資證明、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含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以及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十一、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毛松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6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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