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聲字第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延長履行期限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2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聲字第32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蘇俊青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日以一百零三年度司執消債更更字第一號裁定認可之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應予延長一十二個月(即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起至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止,共一十二個月停止履行,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起,依原更生方案繼續履行)。 理 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二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債務人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餘額,連續三個月低於更生方案應清償之金額者,推定有前項事由,復為同條第2 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蔡惠興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1 年度消債更字第119 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且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執消債更更字第1 號裁定認可確定在案,經調閱前開案卷查核相符。然今,債務人聲請延長履行期限,主張:其所提之更生方案,自法院逕予裁定認可確定後,自民國103 年5 月履行至106 年7 月均按期準時清償,惟其於106 年7 月突遭任職之鑫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鑫禾科技公司)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 款規定因「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之事由終止勞動契約,頓失工作收入而致其履行更生方案之還款顯有困難,而目前領失業補助過活,又聲請人已42歲再找工作甚難,遂聲請向後遞延履行期限1 年等情,並提出鑫禾科技公司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網路個人查詢勞工保險異動資料表附卷足憑。準此,債務人上開所陳,並非無據,是債務人確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更生方案有困難。從而,債務人聲請本院裁定延長本件更生方案之履行期限,斟酌債務人之履行能力,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2 日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