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聲免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免責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31 日
  • 法官
    丁俞尹

  • 被告
    蔡惠興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聲免字第6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蔡惠興 代 理 人 劉欣怡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免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蔡惠興不免責。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鈞院以105 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5 號裁定不免責確定,而聲請人開始清算程序後共計清償債務新臺幣(下同)17萬9,659 元,又聲請人受不免責裁定確定後,陸續清償債務合計清償金額4 萬3,863 元,而聲請人聲請清算前2 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餘額為21萬9,461 元,聲請人繼續清償債務已達該數額,並使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應受分配之數額,即符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1 條免責之要件,爰聲請法院裁定免責等語。 二、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後仍有餘額,而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2 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債務人因第133 條之情形,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繼續清償達該條規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免責」,消債條例第133 條、第141 條分別定有明文。揆其立法理由係為鼓勵債務人利用其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清償債務,以獲得免責,債務人縱因第133 條之情形,受不免責之裁定,如其事後繼續工作並清償債務,於清償額達第133 條所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依該數額應受分配額時,各債權人之債權已獲相當程度之清償時,自宜賦予其重建經濟之機會,明定此際債務人得聲請法院裁定免責。 三、經查: ㈠聲請人即債務人前於民國101 年3 月12日聲請更生,經本院以101 年度消債更字第21號裁定自101 年5 月21日上午10時起開始更生程序,並經本院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後,以本院101 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5號裁定認可聲請人提出每期清償2 萬2,000 元,每1 個月為1 期,每期在10日給付,還款期限為6 年(72期),總清償金額為158 萬4,000 元,清償成數為25.23%之更生方案確定,嗣因聲請人無力履行該更生方案,復經本院以102 年度消債聲字第35號、103 年度消債聲字第32號裁定准許延長其更生方案履行期限合計1 年5 個月(即自102 年12月起至104 年4 月止停止履行,自104 年5 月起,依原更生方案繼續履行)後,聲請人仍未依更生條件履行,復因債權人國泰世華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04 年11月6 日聲請強制執行,經本院以104 年度消債清字第62號裁定自104 年12月25日上午10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業據本院調閱上開各該卷宗無訛,堪以認定。㈡又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債務人免責前,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其已進行之更生程序,適於清算程序者,作為清算程序之一部;其更生聲請視為清算聲請,此觀消債條例第78條第1 項規定自明,據此,在適於清算程序之情形下,清算程序之始點,得提前至裁定開始更生時,本件關於消債條例第133 條前段所規定之不免責事由,其聲請清算前2 年間之起算時點,應為聲請人聲請更生之日即101 年3 月12日。聲請人前經本院認定自99年8 月至11月共4 個月間收入共11萬6,686 元、自99年12月至101 年3 月共15個月之收入為64萬5,485 元,另聲請人於97年8 月8 日自第三人寶得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退保、於99年8 月16日以第三人鑼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投保單位而投保勞工保險,至102 年2 月25日退保,足見聲請人在99年8 月之前失業而無收入等情,應可採認,則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 年間收入總額即應為76萬2,171 元(計算式:116,686 +645,485 =762,171 ),以本院101 年度消債更字第21號裁定所認定聲請人聲請更生時每月必要支出為1 萬7,751 元作計算,則其聲請更生前2 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為,應為餘款33萬6,147 元(計算式:762,171 -17,751×24=336,147 );分別於102 年4 月9 日繳款2 萬2,000 元、同年5 月8 日繳款2 萬3,000 元、同年6 月7 日繳款2 萬0,250 元、同年7 月8 日繳款2 萬2,290 元、同年8 月11日繳款2 萬2,000 元、104 年5 月12日繳款1 萬8,227 元、同年6 月13日繳款2 萬5,412 元、同年7 月16日繳款2 萬2,000 元,合計繳款17萬5,179 元,此有聲請人轉帳繳款資料在卷可佐(見104 年度消債清字第62號卷第37至44頁),而有消債條例第133 條所定應不予免責事由,故於105 年6 月1 日經本院以105 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5 號裁定聲請人不免責,並於同年月28日確定等情,亦有上開105 年度消債執聲免字第5 號裁定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5至16頁反面)。從而,依消債條例第78條第1 項可作為清算程序之一部,即本件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為17萬5,179 元,從而,聲請人應繼續清償債務之數額應為16萬968 元(336,147 -175,179 =160,968 )。 ㈢再查,全體普通債權人於本院101 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5號更生程序中陳報之債權金額,各債權人之債權總額、比例如附表所示(見本院卷第10至13頁)。而聲請人主張於不免責裁定確定後,繼續清償各普通債權人如附表已受償金額欄所示合計4 萬3,863 元,且各債權人受償額均逾如附表應受分配額欄所示金額等情,業據提出繳款帳戶即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戶內頁明細及交易明細表、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等為證(見本院26至44頁),債權人中除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未陳報受償金額外(經核聲請人華南銀行帳戶明細,聲請人於105 年10月19日匯款900 元、11月18日及12月19日各匯款225 元、106 年2 月7 日匯款450 元,合計1,800 元,與聲請人主張清償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74 元、清償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726 元,合計1,800 元金額相符),其餘債權人均具狀表明已收悉如附表所示之受償金額。然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 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餘額為33萬6,147 元,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為17萬5,179 元,聲請人應繼續清償債務之數額應為16萬968 元,且全體債權人受償金額均尚未達消債條例第141 條所定各普通債權人之應受分配額(詳如附表所示),自不得依該條規定為免責。惟上開條文既在鼓勵聲請人繼續清償,以獲免責,倘聲請人今後能繼續清償,使全體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時,得再依消債條例第141 條規定聲請免責,附此敘明。 六、綜上所述,本件債務人為免責之聲請,於法不合,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丁俞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 日書記官 曾百慶 附表: ┌─┬───────┬─────┬───┬─────┬─────┬─────┬─────┐ │編│普通債權人名稱│債權總額(│債權額│第133 條所│第141 條所│不免責裁定│前經不免責│ │號│ │新臺幣,元│比例 │定餘額應受│定之應受分│確定後已受│裁定後之匯│ │ │ │) │ │分配額(新│配額(新臺│償金額(新│款證明或債│ │ │ │ │ │臺幣,元,│幣,元) │臺幣,元)│權人陳報狀│ │ │ │ │ │元以下四捨│ │ │ │ │ │ │ │ │五入) │ │ │ │ ├─┼───────┼─────┼───┼─────┼─────┼─────┼─────┤ │1 │台新資產管理股│ 637,982│10.16%│ 34,153│ 16,354│ 4,755 │本院卷第94│ │ │份有限公司 │ │ │ │ │ │頁 │ ├─┼───────┼─────┼───┼─────┼─────┼─────┼─────┤ │2 │渣打國際商業銀│ 248,983│ 3.97%│ 13,345│ 6,390│ 1,886 │本院卷第87│ │ │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至88頁 │ ├─┼───────┼─────┼───┼─────┼─────┼─────┼─────┤ │3 │永旺信用卡股份│ 64,768│ 1.03%│ 3,462│ 1,658│ 501 │本院卷第85│ │ │有限公司 │ │ │ │ │ │至86頁 │ ├─┼───────┼─────┼───┼─────┼─────┼─────┼─────┤ │4 │滙豐臺灣商業銀│ 1,725,322│27.49%│ 92,373│ 44,234│ 11,901 │本院卷第76│ │ │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頁 │ ├─┼───────┼─────┼───┼─────┼─────┼─────┼─────┤ │5 │摩根聯邦資產管│ 96,748│ 1.54%│ 5,177│ 2,479│ 726 │ │ │ │理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6 │聯邦商業銀行股│ 142,958│ 2.28%│ 7,664│ 3,670│ 1,074 │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 ├─┼───────┼─────┼───┼─────┼─────┼─────┼─────┤ │7 │臺北富邦商業銀│ 973,527│15.51%│ 52,136│ 24,966│ 6,858 │本院卷第64│ │ │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頁 │ ├─┼───────┼─────┼───┼─────┼─────┼─────┼─────┤ │8 │滙誠第一資產管│ 4,925│ 0.08%│ 269│ 130│ 100 │本院卷第97│ │ │理股份有限公司│ │ │ │ │ │頁 │ ├─┼───────┼─────┼───┼─────┼─────┼─────┼─────┤ │9 │安泰商業銀行股│ 477,758│ 7.61%│ 25,581│ 12,250│ 2,800 │本院卷第89│ │ │份有限公司 │ │ │ │ │ │頁 │ ├─┼───────┼─────┼───┼─────┼─────┼─────┼─────┤ │10│國泰世華商業銀│ 177,353│ 2.83%│ 9,513│ 4,555│ 1,200 │本院卷第83│ │ │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頁 │ ├─┼───────┼─────┼───┼─────┼─────┼─────┼─────┤ │11│中國信託商業銀│ 149,058│ 2.37%│ 7,967│ 3,815│ 1,110 │本院卷第95│ │ │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頁 │ ├─┼───────┼─────┼───┼─────┼─────┼─────┼─────┤ │12│遠東國際商業銀│ 203,636│ 3.24%│ 10,891│ 5,215│ 1,301 │本院卷第79│ │ │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頁 │ ├─┼───────┼─────┼───┼─────┼─────┼─────┼─────┤ │13│兆豐國際商業銀│ 285,386│ 4.55%│ 15,295│ 7,324│ 2,000 │本院卷第77│ │ │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頁 │ ├─┼───────┼─────┼───┼─────┼─────┼─────┼─────┤ │14│日盛國際商業銀│ 986,055│15.71%│ 52,808│ 25,288│ 6,851 │本院卷第 │ │ │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102頁 │ ├─┼───────┼─────┼───┼─────┼─────┼─────┼─────┤ │15│萬榮行銷股份有│ 102,779│ 1.63%│ 5,513│ 2,640│ 801 │本院卷第99│ │ │限公司 │ │ │ │ │ │頁 │ ├─┼───────┼─────┼───┼─────┼─────┼─────┼─────┤ │ │ 合 計 │ 6,277,238│ 100%│ 336,147│ 160,968│ 43,864 │ │ └─┴───────┴─────┴───┴─────┴─────┴─────┴─────┘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