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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破字第8號

宣告破產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1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破字第8號

聲請人
莊靜雄
聲請人
陳榮鑫
聲請人
阮淑姿
聲請人
黃智慧
聲請人
劉子瑜
聲請人
吳雅鳳
聲請人
傅語彤
聲請人
曾誌祥
聲請人
共 同送 達
聲請人
代 收 人 彭偉雯
相對人
科云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鵬威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非訟事件,應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定有明文。又債權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於聲請書敘明其債權之性質、數額及債務人不能清償其債務之事實。破產法第61條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 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完全未繳納聲請費,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限期補繳,茲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前保全處分事件,裁定如下:相對人之財產於民國一○六年六月三十日桃園市政府府經登字第10690892990 號核准變更登記之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所載之實收資本總額新臺幣(下同)陸仟捌佰陸拾陸萬參仟捌佰貳拾元金額範圍內,不得為讓與、借貸、投資、減資、信託及其他一切違反營業常規之處分或增加負擔行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一、聲請人主張相對人之固定資產仍有00000000元,存出保證金
  有0000000 元,暫以其加總金額核定為標的金額,應補繳聲
  請費4000元。
二、相對人之財產狀況說明書及最新財政部國稅局財產歸戶資料
  。財產狀況說明書應記載內容如下:
 ①如為現金或存款,載明其金額、保管人、存放地點,並提出
  存摺影本或足供本院調查之佐證。
 ②如為應收款項、銀行借款、應付款項等,應列出明細及各該
  債之關係的他方當事人。
 ③如為股票或有價證券,載明其張數、集保帳戶或保管人、保
  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信託、交易市值證明或足供本院調
  查之佐證。
 ④如為其他動產,載明其保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
  信託、交易市值證明或足供本院調查之佐證。
 ⑤如為不動產,應請提出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及交易市值證明
  。該不動產如有抵押權,應說明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金額餘
  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或足供本院調查之佐證。
 ⑥如有投資,應說明其投資金額、現在價值,並提出證明或足
  供本院調查之佐證。
三、聲請人任職相對人之勞保投保紀錄或其他僱傭關係證明文件
  、積欠薪津之債權證明文件(聲請狀僅提出薪轉戶存摺內頁
  及相關報導,尚不足證明勞動契約及給付請求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如對本裁定保全處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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