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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簡上字第155號

給付勞務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2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簡上字第155號

上訴人
振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再起
被上訴人
漢鐘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哲男
訴訟代理人
廖植文

      蘇致潔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勞務報酬事件,業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欠明瞭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 年6 月12日下午3 時,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應自行到庭,特此裁定。

二、兩造應於107 年6 月5 日前針對如附件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515 號判決內載之意旨「如公司以不正當之消極行為,阻止某項事實之成就:本於誠信原則,應類推適用民法第101 條法理」表示意見。

三、被上訴人應於107 年6 月5 日前具狀補正事項(繕本請自行下列資料:㈠被上訴人公司全部董事之姓名。㈡負責職務內容。㈢承擔責任內容。㈣該年度分配酬勞金額。並請製表說明之及提出相關證據證明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2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彥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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