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簡上字第35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簡上字第358號
- 上訴人
- 偉成通商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世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薏雯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又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3 款、第444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且依據同法第436 條之1 第3項,上開規定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程序亦準用。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6 年度桃簡字第267 號簡易程序第一審裁判提出上訴,惟僅稱對該判決之認事用法,尚難甘服等語,上訴人未依上開規定表明上訴聲明,其程式自有欠缺。爰依法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提出繕本,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4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