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8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簡上字第358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05 日

法官周玉羣呂綺珍廖子涵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簡上字第358號

上訴人
偉成通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世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薏雯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又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3 款、第444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且依據同法第436 條之1 第3項,上開規定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程序亦準用。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6 年度桃簡字第267 號簡易程序第一審裁判提出上訴,惟僅稱對該判決之認事用法,尚難甘服等語,上訴人未依上開規定表明上訴聲明,其程式自有欠缺。爰依法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提出繕本,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4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玉羣

法 官 呂綺珍

法 官 廖子涵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鄒明家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簡上…」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