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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簡上字第3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05 日
  • 法官
    周玉羣陳雅瑩吳為平
  • 法定代理人
    孫華年、鄭禮易、黃竹君、杜富義、鄭凰娥、杜政寬、陳明凱、杜金龍、曾品彰

  • 上訴人
    東樺人力資源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懃佑鋼鐵有限公司法人尚合氟素有限公司法人振興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聖淯精密齒輪有限公司法人永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永立盛紡織科技有限公司法人源塑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艾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簡上字第360號上 訴 人 東樺人力資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華年 訴訟代理人 范值誠律師 被 上訴人 懃佑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禮易 被 上訴人 尚合氟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竹君 被 上訴人 振興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富義 被 上訴人 聖淯精密齒輪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凰娥 被 上訴人 永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政寬 被 上訴人 永立盛紡織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凱 被 上訴人 源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金龍 被 上訴人 艾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品彰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德壽律師 李致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9 月14日本院桃園簡易庭106 年度桃簡字第324 號第一審民事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於107 年5 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起訴主張及上訴理由: (一)起訴主張: 1、上訴人於民國102 年起即受被上訴人之委任而為被上訴人招募如附表所示員額之外籍勞工,兩造並分別訂立委任合約書(下稱系爭委任契約)。詎被上訴人懃佑鋼鐵有限公司、尚合氟素有限公司、聖淯精密齒輪有限公司、永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永立盛紡織科技有限公司、源塑股份有限公司、振興機械股份有限公司竟於105 年5 月25日分別以存證信函終止兩造間系爭委任契約,而被上訴人艾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亦以存證信函於105 年6 月30日終止兩造間系爭委任契約。 2、依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第6 條第1 項及第2 項之規定,上訴人本可向受其委任如附表所示外勞收取3 年之服務費,其中第1 年每月新臺幣(下同)1800元、第2 年每月1700元、第3 年每月1500元,而上訴人與如附表所示外勞間之就業服務契約亦均有上開規定之約定,由附表所示外籍勞工於3 年內按月給付服務費予上訴人,而如附表所示外籍勞工於被上訴人終止系爭委任契約時,各尚分別有如附表所示之工作許可期限,如被上訴人未分別於105 年5 月25日、同年6 月30日片面終止系爭委任契約,上訴人本得繼續對於如附表所示外籍勞工提供服務以收取如附表所示服務費,因被上訴人具有可歸責性以單方不利益於上訴人之時期終止系爭委任契約,致上訴人無法對於如附表所示外勞提供服務,而不得繼續向如附表所示外籍勞工收取如附表所示服務費,該服務費自屬於民法第216 條第1 項所謂所失利益。 3、上訴人因被上訴人之上開終止系爭委任契約之舉,而喪失收取如附表所示服務費,然亦免於支出處理委任事務之勞務或費用,於計算上訴人實際所受損害時,自應扣除其處理委任事務之成本,而人力仲介業之104 年度同業利率標準淨利率為28%,從而,上訴人實際所受之損害乃詳如附表所示之請求之總金額。為此,爰依民法第549 條第2 項規定、系爭委任契約第7 條第5 項第1 款約定,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上訴人賠償上開損害及給付其遲延利息等語。並聲明: ⑴被上訴人懃佑鋼鐵有限公司應給付上訴人5 萬3259元,及自本件起訴狀繕本送達其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⑵被上訴人尚合氟素有限公司應給付上訴人9 萬3059元,及自本件起訴狀繕本送達其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⑶被上訴人振興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上訴人7 萬2544元,及自本件起訴狀繕本送達其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⑷被上訴人聖淯精密齒輪有限公司應給付上訴人4 萬5703元,及自本件起訴狀繕本送達其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⑸被上訴人永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上訴人2 萬6463元,及自本件起訴狀繕本送達其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⑹被上訴人永立盛紡織科技有限公司應給付上訴人4 萬0832元,及自本件起訴狀繕本送達其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⑺被上訴人源塑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上訴人2 萬5333元,及自本件起訴狀繕本送達其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⑻被上訴人艾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上訴人5 萬0223元,及自本件起訴狀繕本送達其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⑼第1 項至第8 項之聲明,上訴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上訴理由略以:原審判決就委任關係為各自獨立而無法請求賠償,係將委任報酬與損害賠償有所混淆,且誤解所失利益之概念,故有違背法令之情事等語。 二、被上訴人均以: (一)上訴人無法向如附表所示外籍勞工收取服務費用之損失,係因如附表所示外籍勞工終止其與被上訴人間之就業服務契約所致,與被上訴人終止系爭委任契約之舉間,乃無相當因果關係,此部分損害自不得由被上訴人賠償。 (二)被上訴人終止系爭委任契約之時點,係兩造間成立系爭委任契約後至少近3 至4 年後,此時上訴人已獲有相當之報酬,並非於不利於上訴人之時期而終止系爭委任契約。是被上訴人終止其與上訴人間之系爭委任契約,非於不利於上訴人之時期,亦非有可歸責於被上訴人之事由,從而,被上訴人無須負擔任何損害賠償責任。 (三)因被上訴人依民法第549 條第1 項規定及系爭委任契約第7 條第2 項本文約定,終止系爭委任契約,並無任何違約情事可言,上訴人依系爭委任契約第7 條第5 項第1 款之「違約損害賠償之事宜」之約定,向被上訴人請求損害賠償,尚屬無據等語置辯。 三、原審判決:上訴人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聲明:原判決廢棄,餘除假執行之聲請外,同原審聲明。被上訴人則聲明:駁回上訴。 四、兩造不爭執事實:(詳本院卷二第12-13頁) (一)上訴人於102 年起即受被上訴人委任而為被上訴人招募如附表所示員額之外籍勞工,兩造並簽立系爭委任契約。 (二)被上訴人懃佑鋼鐵有限公司、尚合氟素有限公司、聖淯精密齒輪有限公司、永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永立盛紡織科技有限公司、源塑股份有限公司、振興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於105 年5 月25日分別以存證信函終止兩造間系爭委任契約,而被上訴人艾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亦以存證信函於105 年6 月30日終止兩造間系爭委任契約。 (三)上訴人得向如附表所示外籍勞工收取如附表所示服務費,係上訴人為被上訴人成功引進如附表所示外籍勞工後,由上訴人依其與該等外籍勞工間另行訂立之就業服務契約,而向該等外籍勞工收取如附表所示服務費。 五、兩造爭執事項:(詳本院卷二第13頁) (一)上訴人無法向如附表所示外勞收取服務費用之損失與被上訴人終止系爭委任契約間,有無相當因果關係? (二)被上訴人終止系爭委任契約之舉,是否於不利於上訴人之時期,且有可歸責於被上訴人之事由? (三)系爭委任契約第7 條第5 項第1 款是否為「違約損害賠償之事宜」之約定? 六、本院判斷: (一)按民法第216 條規定,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積極損害)及所失利益(消極損害)為限。次按所失利益係指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視為所失利益。該所失利益,固不以現實有此具體利益為限,惟該可得預期之利益,亦非指僅有取得利益之希望或可能為已足,尚須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具有客觀之確定性而後可,是以可能之期待並非所失利益( 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441號判決意旨參照) ;再按所謂相當因果關係,乃係行為人之行為所造成之客觀存在事實,依經驗法則,可認通常均可能發生同樣損害之結果而言,如有此同一條件存在,通常不必皆發生此種損害之結果,則該條件與結果並不相當,即無相當因果關係(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154 號、90年度台上字第772 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上訴人之所以得向如附表所示外籍勞工收取如附表所示服務費,係上訴人為被上訴人成功引進如附表所示外籍勞工後,由上訴人依其與該等外籍勞工間另行訂立之就業服務契約,而向該等外籍勞工收取如附表所示服務費,此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該上訴人與如附表所示部分外籍勞工間之就業服務契約8 份附卷可憑;復參以,上訴人於原審審理中所自承:如被上訴人未分別於105 年5 月25日、同年6 月30日片面終止系爭委任契約,上訴人本得繼續對於外勞提供服務以收取服務費,然因被上訴人終止系爭委任契約,致上訴人無法對於如附表所示外勞提供服務,而不得繼續向如附表所示外勞收取如附表所示服務費等語;另稽以,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第6 條第1 項、第2 項規定:「營利就業服務機構接受外國人委任辦理從事本法第46條第1 項第8 款至第10款規定工作之就業服務業務,得向外國人收取服務費。」、「前項服務費之金額,依外國人當次入國後在臺工作累計期間,第1 年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1800元,第2 年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1700元,第3 年起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1500元。但曾受聘僱工作2 年以上,因聘僱關係終止或聘僱許可期間屆滿出國後再入國工作,並受聘僱於同一雇主之外國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1500元。」。可知,上訴人係依其與如附表所示外籍勞工間所訂立就業服務契約,向如附表所示外籍勞工收取之服務費,而非依其與被上訴人訂立之系爭委任契約約定而收取,兩造間所訂立系爭委任契約及上訴人與如附表所示外籍勞工間所訂立就業服務契約,係分別獨立之契約關係甚明,上訴人得以每月向如附表所示外勞所收取之服務費之利益,要與被上訴人無涉。上訴意旨認原審判決混淆委任報酬與損害賠償云云,尚不足採。 (三)又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第6 條第3 項規定:「前項(第2 項)費用不得預先收取。」,可知上訴人得向如附表所示外籍勞工收取之服務費,依法不得預先收取,是上訴人於成功為被上訴人引進外勞後,如附表所示之外籍勞工是否事後自行離職?或如附表所示之外籍勞工是否事後與雇主合意提前終止聘僱契約?此如附表所示外籍勞工之工作時間之久暫既屬未明,亦均係導致上訴人能否繼續收取服務費或收取多少服務費之因素,故上訴人得否繼續收取如附表所示外籍勞工服務費及其數額,實無客觀之確定性。依此,揆諸上開法律規定及最高法院判決之意旨,於被上訴人終止系爭委任契約後,上訴人無法對於如附表所示外籍勞工提供服務,而不得繼續向如附表所示外籍勞工收取如附表所示服務費之損失,乃不具所失利益之性質至明,上訴人無法向如附表所示外籍勞工收取如附表所示服務費用之損失與被上訴人終止系爭委任契約間,核無相當因果關係。上訴意旨認原判決誤解所失利益之概念云云,亦不足取。 (四)準此,上訴人向被上訴人請求賠償上開損害及給付其遲延利息,洵屬無據。又因上訴人無法向如附表所示外籍勞工收取如附表所示服務費用之損失與被上訴人終止系爭委任契約間,核無相當因果關係,已如前述,本件即無再行討論上開爭點㈡、㈢之必要,附此敘明。 七、綜上所述,上訴人依民法第549 條第2 項規定、系爭委任契約第7 條第5 項第1 款約定,請求被上訴人賠償上開損害及給付其遲延利息,均無理由,應予駁回。上訴人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駁回。原審為上訴人敗訴判決,要無不合。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上訴。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九、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9 條第1 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5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玉羣 法 官 陳雅瑩 法 官 吳為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6 日書記官 張詠芳 附表: ┌────────────────────────────────────────────┐ │被上訴人懃佑鋼鐵有限公司部分 │ ├─┬────────────┬───────┬────────┬────────────┤ │編│ 姓 名 │入 境 時 間 │ 預定僱傭期滿日 │終止僱傭日起至預定僱傭期│ │號│ │ (民國) │ (民國) │滿日止之服務費(新臺幣)│ ├─┼────────────┼───────┼────────┼────────────┤ │ 1│TRAN DINH QUANG │102 年8 月13日│105 年8 月13日 │ 3,629元 │ ├─┼────────────┼───────┼────────┼────────────┤ │ 2│TRAN HUU CUONG │102 年8 月13日│105 年8 月13日 │ 3,629元 │ ├─┼────────────┼───────┼────────┼────────────┤ │ 3│DAO XUAN HAU │102 年8 月13日│105 年8 月13日 │ 3,629元 │ ├─┼────────────┼───────┼────────┼────────────┤ │ 4│KARMINAH BT KAIR WAGIRAN│103 年6 月9 日│106 年6 月9 日 │18,510元 │ ├─┼────────────┼───────┼────────┼────────────┤ │ 5│EDI SISWOYO │103 年8 月27日│106 年8 月27日 │22,036元 │ ├─┼────────────┼───────┼────────┼────────────┤ │ 6│LE VAN THACH │104 年4 月8 日│107 年4 月8 日 │35,453元 │ ├─┼────────────┼───────┼────────┼────────────┤ │ 7│NGUYEN NAM HAI │104 年4 月21日│107 年4 月21日 │36,190元 │ ├─┼────────────┼───────┼────────┼────────────┤ │ 8│TRAN DINH DONG │104 年6 月16日│107 年6 月16日 │23,533元 │ ├─┼────────────┼───────┼────────┼────────────┤ │ 9│HARIYANTO │104 年11月2 日│107 年11月2 日 │43,600元 │ ├─┴────────────┼───────┴────────┴────────────┤ │外勞服務費總金額(新臺幣) │190,209元 │ ├──────────────┼─────────────────────────────┤ │請求之總金額(新臺幣) │53,259元(計算式:190,209 元×28%=53,259元) │ └──────────────┴─────────────────────────────┘ ┌────────────────────────────────────────────┐ │被上訴人尚合氟素有限公司部分 │ ├─┬────────────┬───────┬────────┬────────────┤ │編│ 姓 名 │入 境 時 間 │ 預定僱傭期滿日 │終止僱傭日起至預定僱傭期│ │號│ │ (民國) │ (民國) │滿日止之服務費(新臺幣)│ ├─┼────────────┼───────┼────────┼────────────┤ │ 1│NGUYEN THANH PHONG │102 年7 月10日│105 年7 月10日 │ 1,984元 │ ├─┼────────────┼───────┼────────┼────────────┤ │ 2│SULAEMAN BASUNI │102 年7 月22日│105 年7 月22日 │ 2,565元 │ ├─┼────────────┼───────┼────────┼────────────┤ │ 3│ERWIN MUCHTAR │102 年7 月22日│105 年7 月22日 │ 2,565元 │ ├─┼────────────┼───────┼────────┼────────────┤ │ 4│NANANG FERDIANTO │102 年7 月22日│105 年7 月22日 │ 2,565元 │ ├─┼────────────┼───────┼────────┼────────────┤ │ 5│WAHYU MAHENDRI │102 年7 月22日│105 年7 月22日 │ 2,565元 │ ├─┼────────────┼───────┼────────┼────────────┤ │ 6│WASKITO │102 年7 月22日│105 年7 月22日 │ 2,562元 │ ├─┼────────────┼───────┼────────┼────────────┤ │ 7│UDIN TRISNO WAHYUDI │102 年9 月24日│105 年9 月24日 │ 5,700元 │ ├─┼────────────┼───────┼────────┼────────────┤ │ 8│LUU QUANG HIEN │103 年5 月18日│106 年5 月18日 │17,371元 │ ├─┼────────────┼───────┼────────┼────────────┤ │ 9│NGUYEN DINH HIEP │103 年6 月4 日│106 年4 月15日 │15,777元 │ ├─┼────────────┼───────┼────────┼────────────┤ │10│LAM THL MY LINH │103 年6 月15日│106 年6 月15日 │18,750元 │ ├─┼────────────┼───────┼────────┼────────────┤ │11│PHAM VAN CHINH │103 年6 月25日│106 年6 月25日 │19,250元 │ ├─┼────────────┼───────┼────────┼────────────┤ │12│NGUYEN DINH TRUONG │103 年6 月25日│106 年6 月25日 │19,250元 │ ├─┼────────────┼───────┼────────┼────────────┤ │13│NGUYEN TUAN NGOC │103 年7 月13日│105 年9 月16日 │ 5,584元 │ ├─┼────────────┼───────┼────────┼────────────┤ │14│LE VAN NAM │103 年9 月10日│106 年9 月10日 │23,667元 │ ├─┼────────────┼───────┼────────┼────────────┤ │15│LE DINH THO │103 年9 月10日│106 年9 月10日 │23,667元 │ ├─┼────────────┼───────┼────────┼────────────┤ │16│NGUYEN THI THUONG │103 年9 月16日│106 年9 月16日 │24,007元 │ ├─┼────────────┼───────┼────────┼────────────┤ │17│VUONG DAI TRUNG │103 年10月1 日│106 年10月1 日 │24,855元 │ ├─┼────────────┼───────┼────────┼────────────┤ │18│LE QUANG TRUXONG │103 年10月14日│106 年10月14日 │25,568元 │ ├─┼────────────┼───────┼────────┼────────────┤ │19│LAM THI MY TIEN │103 年10月16日│106 年10月16日 │25,677元 │ ├─┼────────────┼───────┼────────┼────────────┤ │20│HUYNH KEN XU │104 年10月12日│107 年1 月18日 │33,687元 │ ├─┼────────────┼───────┼────────┼────────────┤ │21│TRI WIBOWO │105 年1 月19日│107 年2 月1 日 │34,738元 │ ├─┴────────────┼───────┴────────┴────────────┤ │外勞服務費總金額(新臺幣) │332,354元 │ ├──────────────┼─────────────────────────────┤ │請求之總金額(新臺幣) │93,059元 │ │ │(計算式:332,354 元×28%=93,05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 └──────────────┴─────────────────────────────┘ ┌────────────────────────────────────────────┐ │被上訴人振興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部分 │ ├─┬────────────┬───────┬────────┬────────────┤ │編│ 姓 名 │入 境 時 間 │ 預定僱傭期滿日 │終止僱傭日起至預定僱傭期│ │號│ │ (民國) │ (民國) │滿日止之服務費(新臺幣)│ ├─┼────────────┼───────┼────────┼────────────┤ │ 1│CHAWDON SANTI │102 年9 月12日│105 年9 月12日 │ 5,100元 │ ├─┼────────────┼───────┼────────┼────────────┤ │ 2│RINTA SLAMET ARIADI │102 年11月11日│105 年11月11日 │ 8,050元 │ ├─┼────────────┼───────┼────────┼────────────┤ │ 3│SUHARYANTO │103 年9 月9 日│106 年9 月9 日 │22,950元 │ ├─┼────────────┼───────┼────────┼────────────┤ │ 4│KHOIRUDIN │103 年10月6 日│106 年10月6 日 │25,129元 │ ├─┼────────────┼───────┼────────┼────────────┤ │ 5│ERWIN JAMALUDIN │103 年10月14日│106 年10月14日 │24,667元 │ ├─┼────────────┼───────┼────────┼────────────┤ │ 6│JAN-ART BUNMA │104 年2 月4 日│107 年2 月4 日 │31,843元 │ ├─┼────────────┼───────┼────────┼────────────┤ │ 7│SUGANDI │104 年3 月9 日│107 年3 月9 日 │31,935元 │ ├─┼────────────┼───────┼────────┼────────────┤ │ 8│KONGTHONG SARANYU │104 年3 月18日│107 年3 月18日 │32,371元 │ ├─┼────────────┼───────┼────────┼────────────┤ │ 9│TEGUH SUYANTO │104 年6 月24日│107 年6 月24日 │37,200元 │ ├─┼────────────┼───────┼────────┼────────────┤ │10│EDI SUNTORO │104 年6 月24日│107 年6 月24日 │39,840元 │ ├─┴────────────┼───────┴────────┴────────────┤ │外勞服務費總金額(新臺幣) │259,085元 │ ├──────────────┼─────────────────────────────┤ │請求之總金額(新臺幣) │72,544元 │ │ │(計算式:259,085 元×28%=72,54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 └──────────────┴─────────────────────────────┘ ┌────────────────────────────────────────────┐ │被上訴人聖淯精密齒輪有限公司部分 │ ├─┬────────────┬───────┬────────┬────────────┤ │編│ 姓 名 │入 境 時 間 │ 預定僱傭期滿日 │終止僱傭日起至預定僱傭期│ │號│ │ (民國) │ (民國) │滿日止之服務費(新臺幣)│ ├─┼────────────┼───────┼────────┼────────────┤ │ 1│TRIMAWAN │103 年6 月2 日│106 年6 月2 日 │18,113元 │ ├─┼────────────┼───────┼────────┼────────────┤ │ 2│SUYANTO │103 年8 月14日│106 年8 月14日 │21,677元 │ ├─┼────────────┼───────┼────────┼────────────┤ │ 3│HANDOKO │103 年8 月25日│106 年8 月25日 │22,210元 │ ├─┼────────────┼───────┼────────┼────────────┤ │ 4│ANWAR SANUSI │103 年9 月22日│106 年9 月22日 │23,600元 │ ├─┼────────────┼───────┼────────┼────────────┤ │ 5│MUHBARIR │103 年10月28日│106 年10月28日 │25,355元 │ ├─┼────────────┼───────┼────────┼────────────┤ │ 6│NGUYEN THANH VU │105 年4 月26日│108 年4 月26日 │52,300元 │ ├─┴────────────┼───────┴────────┴────────────┤ │外勞服務費總金額(新臺幣) │163,255元 │ ├──────────────┼─────────────────────────────┤ │請求之總金額(新臺幣) │45,703元 │ │ │(計算式:163,255 元×28%=45,71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惟原│ │ │告僅請求45,703元) │ └──────────────┴─────────────────────────────┘ ┌────────────────────────────────────────────┐ │被上訴人永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部分 │ ├─┬────────────┬───────┬────────┬────────────┤ │編│ 姓 名 │入 境 時 間 │ 預定僱傭期滿日 │終止僱傭日起至預定僱傭期│ │號│ │ (民國) │ (民國) │滿日止之服務費(新臺幣)│ ├─┼────────────┼───────┼────────┼────────────┤ │ 1│DUONG VAN AN │104 年8 月12日│107 年8 月12日 │42,697元 │ ├─┼────────────┼───────┼────────┼────────────┤ │ 2│DUONG VAN THUONG │105 年1 月14日│108 年1 月14日 │51,813元 │ ├─┴────────────┼───────┴────────┴────────────┤ │外勞服務費總金額(新臺幣) │94,510元 │ ├──────────────┼─────────────────────────────┤ │請求之總金額(新臺幣) │26,463元 │ │ │(計算式:94,510元×28%=26,46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 └──────────────┴─────────────────────────────┘ ┌────────────────────────────────────────────┐ │被上訴人永立盛紡織科技有限公司部分 │ ├─┬────────────┬───────┬────────┬────────────┤ │編│ 姓 名 │入 境 時 間 │ 預定僱傭期滿日 │終止僱傭日起至預定僱傭期│ │號│ │ (民國) │ (民國) │滿日止之服務費(新臺幣)│ ├─┼────────────┼───────┼────────┼────────────┤ │ 1│NGUYEN DUC DUY │104 年11月10日│107 年11月10日 │48,000元 │ ├─┼────────────┼───────┼────────┼────────────┤ │ 2│HA VAN DIEP │104 年12月15日│107 年12月15日 │50,071元 │ ├─┼────────────┼───────┼────────┼────────────┤ │ 3│HOANG VAN VIEN │105 年1 月26日│108 年1 月26 日 │47,758元 │ ├─┴────────────┼───────┴────────┴────────────┤ │外勞服務費總金額(新臺幣) │145,829元 │ ├──────────────┼─────────────────────────────┤ │請求之總金額(新臺幣) │40,832元 │ │ │(計算式:145,829 元×28%=40,832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 └──────────────┴─────────────────────────────┘ ┌────────────────────────────────────────────┐ │被上訴人源塑股份有限公司部分 │ ├─┬────────────┬───────┬────────┬────────────┤ │編│ 姓 名 │入 境 時 間 │ 預定僱傭期滿日 │終止僱傭日起至預定僱傭期│ │號│ │ (民國) │ (民國) │滿日止之服務費(新臺幣)│ ├─┼────────────┼───────┼────────┼────────────┤ │ 1│THONGDEE KITTICHAI │103 年5 月28日│106 年5 月28日 │17,855元 │ ├─┼────────────┼───────┼────────┼────────────┤ │ 2│MAENPUEN LUECHAI │103 年7 月23日│106 年7 月23日 │20,961元 │ ├─┼────────────┼───────┼────────┼────────────┤ │ 3│PHANIN AMNAT │103 年8 月25日│106 年8 月25日 │22,771元 │ ├─┼────────────┼───────┼────────┼────────────┤ │ 4│PLENGPLUEM KITTICHAI │104 年1 月8 日│107 年1 月8 日 │28,887元 │ ├─┴────────────┼───────┴────────┴────────────┤ │外勞服務費總金額(新臺幣) │90,474元 │ ├──────────────┼─────────────────────────────┤ │請求之總金額(新臺幣) │25,333元 │ │ │(計算式:90,474元×28%=25,33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 └──────────────┴─────────────────────────────┘ ┌────────────────────────────────────────────┐ │被上訴人艾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部分 │ ├─┬────────────┬───────┬────────┬────────────┤ │編│ 姓 名 │入 境 時 間 │ 預定僱傭期滿日 │終止僱傭日起至預定僱傭期│ │號│ │ (民國) │ (民國) │滿日止之服務費(新臺幣)│ ├─┼────────────┼───────┼────────┼────────────┤ │ 1│LUKMAN SOMANTRI │103 年3 月24日│106 年3 月24日 │13,161元 │ ├─┼────────────┼───────┼────────┼────────────┤ │ 2│SUPRIADI BIN TU ALI │102 年11月19日│106 年3 月24日 │13,161元 │ │ │BASYA │ │ │ │ ├─┼────────────┼───────┼────────┼────────────┤ │ 3│LUKMANUL HAKIM │103 年6 月10日│106 年6 月10日 │17,000元 │ ├─┼────────────┼───────┼────────┼────────────┤ │ 4│KASNO │103 年9 月15日│106 年9 月15日 │21,750元 │ ├─┼────────────┼───────┼────────┼────────────┤ │ 5│HERI KURNIAWAN │103 年11月5 日│106 年11月5 日 │24,250元 │ ├─┼────────────┼───────┼────────┼────────────┤ │ 6│MIFTAHUDIN │103 年12月17日│105 年11月10日 │ 6,500元 │ ├─┼────────────┼───────┼────────┼────────────┤ │ 7│ABDUL RAHIM │103 年1 月2 日│106 年1 月2 日 │ 9,097元 │ ├─┼────────────┼───────┼────────┼────────────┤ │ 8│CAO VAN SON │104 年7 月26日│107 年1 月23日 │30,765元 │ ├─┼────────────┼───────┼────────┼────────────┤ │ 9│PHAM VAN LUU │104 年9 月29日│107 年9 月29日 │43,684元 │ ├─┴────────────┼───────┴────────┴────────────┤ │外勞服務費總金額(新臺幣) │179,368 元 │ ├──────────────┼─────────────────────────────┤ │請求之總金額(新臺幣) │50,223元 │ │ │(計算式:179,368 元×28%=50,22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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