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3 月 2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49號聲 請 人 蔡煥彰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為債務人友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友山公司)之債權人,伊曾向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對友山公司起訴請求給付票款,經該院於106年3月15日判決伊對友山公司有債權。爰聲請閱覽本院106年度訴字第203號卷宗。 二、按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2 項固定有明文,惟必以聲請人就其欲閱覽之卷宗具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始得為之。查本件聲請人請求閱覽之本院106年度訴字第203號卷宗,係友山公司起訴主張本院105年度司執字第46962號強制執行事件,於105 年11月30日製作之分配表所列訴外人松誼貿易有限公司(下稱松誼公司)分配金額新臺幣 4,161,888元應予剔除。然松誼公司已具狀表示不同意聲請人閱覽上開案件卷宗(見本院106年度訴字第203號卷第91頁陳報狀)。聲請人主張為友山公司之債權人乙節,僅屬事實上利害關係,非就本件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此外,聲請人復未釋明其對於上開案件有何法律上之利害關係,又上開案件之卷宗內存有非債務人友山公司之個人資料,自不得任由他人閱覽。是聲請人聲請閱覽本院106年度訴字第203號卷宗,於法未合,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綜上所述,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4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曉芳 法 官 郭俊德 法 官 彭怡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4 日書記官 呂欣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