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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再字第10號

聲請再審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28 日

法官徐培元賴鵬年蔣彥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再字第10號

再審聲請人 鄭名夫

再審相對人 桃園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鄭文燦
法定代理人
再審相對人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
法定代理人
黃炳訓
法定代理人
再審相對人 桃園市平鎮區公所
法定代理人
姜義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對於民國106 年8月31日本院105 年度國再微字第1 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民國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本院一○五年度國再微字第一號確定裁定廢棄。

理由

一、按再審之訴,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前項期間自判決確定時起算,民事訴訟法第500 條第1項、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裁定已經確定,而有民事訴訟法第496 條第1 項或第497 條之情形者,得準用本編之規定,聲請再審,民事訴訟法第507 條亦定有明文。經查,再審聲請人於民國106年9 月12日收受本院於106 年8 月31日所為之105 年度國再微字第1 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並於106 年9 月14日聲請本件再審,未逾法定不變期間,合先敘明。

二、聲請再審意旨略以:再審聲請人於鈞院105 年度國再微字第1 號事件中,係對鈞院104 年12月29日所為之104 年度國再微字第1 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原確定裁定誤認再審聲請人係對鈞院104 年10月30日所為之104 年度國小上字第1 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顯有違誤,且再審聲請人於105 年1 月4日對鈞院104 年度國再微字第1 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逾法定30日之不變期間,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96 條第1 項第1款、第13款規定聲請再審。並聲明:原確定裁定廢棄。

三、按確定終局判決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得以再審之訴聲明不服,該規定於對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時,得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96 條第1 項第1 款、第507 條定有明文;又按除別有規定外,法院不得就當事人未聲明之事項為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8 條定有明文,蓋民事訴訟採不干涉主義,法院不得就當事人未聲明之事項為判決,成為法院審理具體個案範圍之訴之聲明及訴訟標的,除別有規定外,應由當事人決定之,法院不得逾越當事人所特定之訴之聲明及訴訟標的範圍而為裁判,此為民事訴訟採處分權主義之當然解釋。經查:

㈠、本院105 年度國再微字第1 號國家損害賠償事件中,再審聲請人於105 年1 月4 日提出之「民事訴訟聲請國家損害賠償事件再審之訴狀」,表明係對「本院104 年度國再微字第1號」提起再審,業經本院調閱105 年度國再微字第1 號卷核閱屬實(見該卷卷一第55頁),是再審聲請人於本院105 年度國再微字第1 號事件中,係對本院104 年12月29日所為之104 年度國再微字第1 號確定裁定聲明不服而聲請再審,應可認定。

㈡、惟查,原確定裁定於案由欄中載明「聲請人對於104 年10月30日本院104 年度國小上字第1 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理由欄中亦載明「再審原告對本院104 年度國小上字第1 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惟該確定判決係不得上訴之判決,於104 年10月30日宣示時即告確定,判決並於104 年11月11日送達再審原告(見104 年度國小上字第1 號卷第396 頁送達證書),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該事件卷宗核明無誤,然再審原告遲至105 年1 月4 日始以原確定判決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 項第1 款適用法規顯有誤錯之再審事由,而具狀提起本件再審之訴(見民事再審狀上本院收狀戳章日期),顯已逾30日之不變期間,揆諸前揭法條規定,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等語,顯見原確定裁定並非就再審聲請人聲明不服之裁判(即本院104 年度國再微字第1 號裁定),為聲請再審合法與否之認定,有違民事訴訟法第388 條規定,再審聲請人主張原確定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496 條第1 項第1 款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再審事由,洵屬有據。從而,再審聲請人請求廢棄原確定裁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院既認再審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496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聲請再審有理由,則就其主張依同條第1 項第13款規定聲請再審是否有理由,即無須再予審究,併予敘明。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再審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徐培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法 官 賴鵬年

法 官 蔣彥威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佳芮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再字第10號於民國 107 年 09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再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