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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國再微字第1號

國家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18 日

法官周玉羣吳為平林靜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國再微字第1號

再審原告
鄭名夫
再審被告
桃園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鄭文燦
再審被告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
法定代理人
高建源
再審被告
桃園市平鎮區公所
法定代理人
何光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 月7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中華民國107 年1 月7 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08 年1 月7 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周玉羣

法 官 吳為平

法 官 林靜梅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慧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國再微字第1號於民國 108 年 02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