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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抗字第235號

聲請廻避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21 日

法官彭昭芬丁蓓蓓蕭錫証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抗字第235號

抗告人
鄭名夫

上列抗告人因與桃園市政府等間請求國家賠償聲請訴訟救助事件,聲請法官迴避,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月18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27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二審裁判,不得上訴或抗告,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0定有明文。又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除別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各該審級訴訟程序之規定,此觀同法第507條、第505條規定甚明。是對於小額事件之第二審裁定,不得提起抗告。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原法院104年度國小上字第1號小額訴訟事件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原法院以104年度國再微字第1號裁定予以駁回,抗告人對之聲請再審,並聲請訴訟救助,原法院以105年度救字第9號裁定駁回其訴訟救助之聲請,抗告人對之聲請再審,並聲請訴訟救助,原法院以105年度救字第64號裁定駁回其訴訟救助之聲請,抗告人聲請該訴訟救助事件之承辦法官迴避,原裁定予以駁回。查本件本案訴訟為小額訴訟事件,依前揭說明,抗告人對原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是本件抗告自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四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1 日

審判長法 官 彭昭芬

法 官 丁蓓蓓

法 官 蕭錫証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戴伯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抗字第235號於民國 106 年 02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廻避,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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