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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再字第11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黃裕民姚葦嵐謝伊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再字第11號

再審聲請人 鄭名夫

訴訟代理人
鄭名凡

上列聲請人因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民國106 年3 月3日本院106 年度救字第18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三日內補繳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再審聲請。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 項定有明文,此為必備之程式。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民國106 年3 月3 日本院106 年度救字第18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惟未據繳納裁判費1,000 元,再審聲請人雖併聲請訴訟救助,惟其聲請業經本院於107 年6月19日以106 年度救字第103 號裁定駁回確定在案,有本院106 年度救字第103 號民事卷宗可稽。茲再審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算3 日內,向本院繳納裁判費1,000 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 法 官 黃裕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法 官 姚葦嵐

法 官 謝伊婷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彥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再字第11號於民國 107 年 06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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