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3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39號
- 原告
- 鼎仁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沈玉庭
- 被告
- 欒智忠
李仁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為本院105 年度司執字第32136 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債務人,其起訴請求將上開強制執行事件於民國105 年12月27日製作之分配表中,分配次序5 之被告欒智忠執行費債權新臺幣(下同)5 萬2,520 元,次序6 被告李仁聰之執行費債權1 萬4,170元,次序7 之被告欒智忠第一順位抵押權分配金額600 萬元,次序8 被告李仁聰第二順位抵押權分配金額177 萬1,147 元予以剔除,並將該等金額全數發還原告,依此計算,原告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783 萬7,837 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83 萬7,83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 萬8,61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