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8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80號
- 原告
- 捷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戴洪清
- 被告
- 莊勝烽
許植鈞
張添生
江秀麗
黃宥佳
上列原告與被告莊勝烽等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040,288元(237.55×147,507=35,040,288),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4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備註:本件待原告補繳裁判費後,本院將先進行程序審查或對被告為書狀先行程序,俾利日後訴訟之迅速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