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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80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15 日

法官林曉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80號

原告
捷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洪清
被告
莊勝烽

      許植鈞

      張添生

      江秀麗

      黃宥佳

上列原告與被告莊勝烽等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040,288元(237.55×147,507=35,040,288),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4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備註:本件待原告補繳裁判費後,本院將先進行程序審查或對被告為書狀先行程序,俾利日後訴訟之迅速進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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