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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31 日
  • 法官
    劉佩宜

  • 原告
    林進財即東宸土木包工業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16號原   告 林進財即東宸土木包工業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福龍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1 萬4,94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99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5   日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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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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