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4 月 1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18號原 告 彭成功 訴訟代理人 王卉羽 上列原告與被告祐昇防水工程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7 日書記官 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