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2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23號
- 原告
- 崧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俊雲
- 訴訟代理人
- 韓邦財律師
譚智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孫中彥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99,58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7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備註:本件待原告補繳裁判費後,本院將先進行程序審查或對被告為書狀先行程序,俾利日後訴訟之迅速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