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2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25號
- 原告
- 寬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嘉淑
- 訴訟代理人
- 彭義誠律師
邱雅文律師
李其陸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春龍開發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7,201,5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24,517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2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備註:本件待原告補繳裁判費後,本院將先進行程序審查或對被告為書狀先行程序,俾利日後訴訟之迅速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