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4 月 2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25號原 告 寬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淑 訴訟代理人 彭義誠律師 邱雅文律師 李其陸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春龍開發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7,201,5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24,517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2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4 日書記官 施春祝 備註: 本件待原告補繳裁判費後,本院將先進行程序審查或對被告為書狀先行程序,俾利日後訴訟之迅速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