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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13 日
  • 法官
    劉佩宜

  • 當事人
    經濟部水利署北區水資源局震海水下工程有限公司張志文即大禹海事工程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40號原   告 經濟部水利署北區水資源局 法定代理人 江明郎 訴訟代理人 駱忠誠律師 被   告 震海水下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欽銘 被   告 張志文即大禹海事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震海水下工程有限公司、張志文即大禹海事工程行分別給付1,809 萬64元、287 萬7,349 元,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2,096 萬7,41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萬6,53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3  日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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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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