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6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63號
- 原告
- 匯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褚丹明
- 被告
- 元榮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俊元
- 被告
- 簡國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9萬7,25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1,8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備註:本件待原告補繳裁判費後,本院將先進行程序審查或對被告為書狀先行程序,俾利日後訴訟之迅速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