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6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66號
- 原告
- 謝煥木
- 原告
- 謝煥忠
- 被告
- 廣成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政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訴請被告塗銷就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於民國87年8 月25日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00 萬之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此核屬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依前開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以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系爭土地之價額少於債權額時,則以系爭土地之價額為準。查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為100 萬元,低於系爭土地之價值1,576 萬1,716 元(計算式:106年1 月公告土地現值4,600 元/㎡×面積3,426.46㎡=15,761,716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900 元,扣除原告前於本院106 年度壢司調字第85號塗銷抵押權登記調解事件繳納之聲請費2,000 元,尚應補繳8,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