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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68號

返還工程履約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劉佩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68號

原告
盛隆國際工程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美冠
原告
林言峰即盛隆工程行
被告
理成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衣治凡

上列原告與被告理成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工程履約票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請被告將如附表一所示之票據7 紙返還原告盛隆國際工程事業有限公司,另將如附表二所示支票3 紙返還原告林言峰即盛龍工程行,經核如附表

一、二所示之票據10紙,票面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313 萬6,063 元,亦即原告就本件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應為313 萬6,06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 萬2,80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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