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支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0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97號原 告 亞邦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皇志 訴訟代理人 朱昭勳律師 被 告 程鼎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洪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支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 萬2,18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 日書記官 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