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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19號

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02 日

法官劉佩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19號

原告
鐘耀德
被告
台灣捷達雲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俊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起訴請求:(一)確認兩造間之委任關係自民國105 年11月21日起不存在。(二)被告應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辦理原告之監察人註銷登記。其訴訟標的屬財產權之性質,惟原告倘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應以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即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7,33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備註:本件待原告補繳裁判費後,本院將先進行程序審查或對被告為書狀先行程序,俾利日後訴訟之迅速進行。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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