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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7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04 日

法官劉佩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73號

原告
科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憲維
訴訟代理人
陳郁婷律師
被告
塞席爾商首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韋仰
被告
陳寬任

上列原告與被告塞席爾商首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57 萬1,750 元(美金250,000 元×106 年6 月1 日臺灣銀行美金現金賣出匯率30.287=7,571,750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 萬6,04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金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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