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7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77號
- 原告
- 簡志瀚
- 原告
- 李奎靜
- 原告
- 蔡承蒼
- 原告
- 楊婕姝
- 原告
- 徐袖華
- 原告
- 楊滄彬
- 原告
- 江榮修
- 原告
- 田小萍
- 原告
- 鍾聖文
- 原告
- 莊順傑
- 原告
- 黃雅君
- 原告
- 吳玉娥
- 原告
- 胡可昀
- 原告
- 李惠華
- 原告
- 陳建兆
- 原告
- 沈頌閔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稚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詩達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等人請求被告給付薪資及資遣費共計新臺幣(下同)4,539,781元。其中薪資請求共1,954,005元,屬工資之性質,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就原告請求給付工資部分,應暫免徵收1/2 之裁判費。另原告請求給付之資遣費,不具工資之性質,不暫免徵收裁判費1/2 。故以上開暫免徵收裁判費1/2 部分之請求金額、與上開不暫免徵收裁判費部分之請求金額,依比例計算結果,原告就上開請求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為36067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