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0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82號原 告 陳邱美卿 訴訟代理人 洪士傑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7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4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0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2 日書記官 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