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號
- 原告
- 吳俊緯
- 被告
- 台灣捷達雲創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鐘耀德
張喬欣
上列兩造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聲明請求確認原告與被告台灣捷達雲創股份有限公司間監察人之委任關係不存在,其訴訟標的性質上屬財產權訴訟,惟其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能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數額加10分之1 即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定之,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據此核定為16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