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1 月 11 日
- 法官劉佩宜
- 法定代理人楊進連
- 原告慶龍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1號原 告 慶龍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進連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元建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8萬8,27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3 日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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