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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419號

塗銷抵押權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13 日

法官林曉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19號

原告
涂金桃
被告
萬馳國際通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慶誠

      李後岳

      李瑞彬

上列原告與被告萬馳國際通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 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塗銷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新台幣(下同)1000萬元,而前開最高限額抵押權所設定之系爭不動產總價額合計為1,897,200 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不動產總價額(即1,897,200 元)核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系爭土地  │每平方公尺│面積199 平│本筆土地公告│
 │      │公告現值 │方公尺  │現值    │
 │2249-17   │8600元  │     │1,711,400元 │
 ├──────┼─────┴─────┴──────┤
 │系爭建物  │課稅現值185,800 元         │
 ├──────┼──────────────────┤
 │合計    │1,897,200 元            │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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