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4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7 月 07 日
- 法官劉佩宜
- 原告李青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50號原 告 李青姿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程式有下列之欠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1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原告補正被告台北富邦銀行、遠東銀行、安泰銀行、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法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或居所。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292 萬7,87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 萬7 元,茲限期命原告補繳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0 日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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