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45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50號
- 原告
- 李青姿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程式有下列之欠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1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原告補正被告台北富邦銀行、遠東銀行、安泰銀行、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法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或居所。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292 萬7,87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 萬7 元,茲限期命原告補繳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