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477號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77號
- 原 告
- 林清靠
- 黃秀珍
- 王勝田
- 共 同
- 訴訟代理人
- 黃國城律師
- 被 告
- 合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雲照
上列原告與被告合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三人請求給付之加班費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264,084 元,核屬工資之性質,原應徵裁判費13,573元,惟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就原告請求給付工資部分,應暫免徵收1/2 之裁判費,準此,原告就上開請求暫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為678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備註:本件待原告補繳裁判費後,本院將先進行程序審查或對被告為書狀先行程序,俾利日後訴訟之迅速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