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48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81號
- 原告
- 王正德
- 被告
- 恆陞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卓換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0萬元本息,並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書予原告。經核其請求給付金錢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 元,另請求發給非自願離職書部分,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8,400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