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5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16 日
- 法官林曉芳
- 法定代理人劉思妘
- 原告英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徐作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510號原 告 英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思妘 被 告 徐作權 徐意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作權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經查,原告對被告之債權額為新台幣(下同)1,875,000 元,另依原告提出之土地登記謄本、及本院依職權向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函調之房屋稅籍證明書,計算系爭土地及建物之價值合計應為2,842,431 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揆諸上開決議意旨,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仍應以原告主張之債權額核定為1,875,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6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表: ┌──────┬─────┬────┬─────┬──────┐ │828-1 號土地│每平方公尺│面積 │應有部分 │本筆土地公告│ │ │公告現值 │42.75 │616/10000 │現值 │ │ │196,900元 │平方 │ │518,516元 │ │ │ │公尺 │ │ │ ├──────┼─────┼────┼─────┼──────┤ │ 846號土地 │每平方公尺│面積 │應有部分 │本筆土地公告│ │ │公告現值 │1211.91 │616/10000 │現值 │ │ │25,147元 │平方公尺│ │1,877,315元 │ │ │ │ │ │ │ ├──────┼─────┴────┴─────┴──────┤ │系爭建物 │課稅現值446,600元 │ ├──────┼───────────────────────┤ │合計 │2,842,431元 │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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