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51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511號
- 原告
- 游財春
- 被告
- 名泰化學材料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清衛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競業禁止義務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原告於民國106 年2 月17日所簽訂之和解協議附約有關對於被告之競業禁止義務不存在。經核依兩造所簽訂之和解協議附約(保密與競業禁止)第8 條約定,原告若違反競業禁止約定,除應賠償被告損失外,並應支付懲罰性違約金新台幣(下同)300 萬元,是原告就本件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應為毋庸給付前揭300 萬元違約金,準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 萬7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