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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534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16 日

法官劉佩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534號

原告
富崎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錢奕瑒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信緯等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9,7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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