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5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1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534號原 告 富崎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錢奕瑒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信緯等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9,7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8 日書記官 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