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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5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16 日
  • 法官
    劉佩宜

  • 當事人
    富崎興業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534號原   告 富崎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錢奕瑒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信緯等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9,7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8  日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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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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