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6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0 月 27 日
- 法官劉佩宜
- 法定代理人張明珠、張阿統
- 原告高盛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金洲機械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603號原 告 高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珠 訴訟代理人 賴安國律師 被 告 金洲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張阿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如起訴狀附表所載之鋼管鷹架及零組件(下稱系爭鷹架),並給付相當於租金之損害賠償及不當得利。經核其請求返還系爭鷹架之訴,應以系爭鷹架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新臺幣(下同)818 萬1,960 元,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另請求給付相當於租金之損害賠償及不當得利部分,屬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 項所稱之附帶請求,不得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18 萬1,96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 萬2,081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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