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6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2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684號原 告 翔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仕坤 訴訟代理人 魏雯祈律師 陳郁仁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澧興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0,4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3 日書記官 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