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3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685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23 日

法官劉佩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685號

原告
黃志成
訴訟代理人
邱天一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裕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11 萬5,574 元本息,並提繳9 萬708 元至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專戶,暨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書予原告。經核其聲明第1 、2 項請求給付金錢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20 萬6,282 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2,979 元。惟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就原告請求給付工資部分,應暫免徵收2 分之1 之裁判費,而依原告起訴狀所載,原告主張之工資合計為89萬9,818 元,扣除上開暫免徵收部分,此部分原告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8,138 元【計算式:(12,979×899,818/1,206,282 )÷2 =4,841 (給付工資部分暫免收1/2 之裁判費,元以下四捨五入),12,979-4,841 =8,138 】;另聲明第3 項請求發給非自願離職書部分,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 萬1,138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