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7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17號原 告 台灣麥斯馬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賈科莫 訴訟代理人 黃沛聲律師 曾允君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福比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6 萬3,95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8,423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書記官 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