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73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36號
- 原告
- 統昱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翁供達
- 原告
- 立謹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康嗉嬌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何文雄律師
鍾承駒律師
康雲龍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淑娟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348,3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4,6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2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