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7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6號
- 原告
- 崑閎精密機械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世昌
- 訴訟代理人
- 江皇樺律師
- 被告
- 鴻運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貽中
上列原告與被告鴻運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按預備之訴,係以先位之訴無理由時,請求法院就備位之訴為判決所合併提起之訴訟。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提起之先、備位訴訟,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而其數項標的互相競合,依上開說明,其訴訟標的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24,56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0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