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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76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林曉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6號

原告
崑閎精密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世昌
訴訟代理人
江皇樺律師
被告
鴻運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貽中

上列原告與被告鴻運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按預備之訴,係以先位之訴無理由時,請求法院就備位之訴為判決所合併提起之訴訟。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提起之先、備位訴訟,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而其數項標的互相競合,依上開說明,其訴訟標的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24,56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0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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