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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768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24 日

法官劉佩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68號

原告
謝榮銓

上列原告與被告道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補正對被告起訴請求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本件據以請求之訴訟標的,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起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等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並未具體表明下列事項,請依法補正: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補正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原告起訴狀訴之聲明欄第一項僅記載「被告應給付原告因侵權行為及損害名譽賠償之金額」等語,尚無從特定原告之請求,請具體陳明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若干?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表明本件之「訴訟標的」(即原告請求所依據之請求權基礎為何種法律關係、或請求權依據之法條)。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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