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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履行買賣契約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31 日
  • 法官
    劉佩宜

  • 當事人
    陳美玲陳錦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7號原   告 陳美玲 被   告 陳錦珍 鉦麒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張華鼎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錦珍等間請求履行買賣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75萬3,705 元【計算式:桃園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民國106 年1 月公告土地現值67,500元/㎡×原告主張遭占用面積11 .166㎡=753,70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5   日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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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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