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買賣契約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3 月 31 日
- 法官劉佩宜
- 當事人陳美玲、陳錦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7號原 告 陳美玲 被 告 陳錦珍 鉦麒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張華鼎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錦珍等間請求履行買賣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75萬3,705 元【計算式:桃園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民國106 年1 月公告土地現值67,500元/㎡×原告主張遭占用面積11 .166㎡=753,70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5 日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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