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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8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20 日
  • 法官
    林曉芳
  • 法定代理人
    楊岡原

  • 原告
    林建昌
  • 被告
    聿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34號原   告 林建昌 訴訟代理人 胡倉豪律師 被   告 聿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岡原 上列原告與被告聿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7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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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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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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