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8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08 日
- 法官劉佩宜
- 當事人鼎順實業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36號原 告 鼎順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夏喜妙 訴訟代理人 彭筠茹 上列原告與被告朱盛嶔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7 萬6,7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6,64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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