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8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63號原 告 宇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智富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75000 歐元,折合新臺幣(以下金額若未特別標示幣別,即同為新臺幣)則為2,685,000 元(計算式:75000 歐元×35.8 <台灣銀行牌告於本件 起訴日之歐元兌換新台幣「歐元現金賣出匯率」> =2,685,000 元),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 日書記官 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