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02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02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冠群汽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游宜芳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趙 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即被告對於本院原審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上訴利益依其上訴狀表明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400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毋得延誤。若逾期繳納上訴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