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0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3 月 1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064號上訴人 即 被 告 優能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發財 訴訟代理人 許泓琮律師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富堡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煥強 訴訟代理人 陳引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就民國107 年12 月24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經查,就本訴上訴部分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萬7,98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伊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書記官 李韋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