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06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064號
- 上訴人
- 即
- 被告
- 優能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發財
- 訴訟代理人
- 許泓琮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原告
- 富堡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煥強
- 訴訟代理人
- 陳引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就民國107 年12 月24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經查,就本訴上訴部分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萬7,98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