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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0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15 日
  • 法官
    謝伊婷
  • 法定代理人
    莊發財

  • 上訴人
  • 被告
    優能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064號上訴人 即 被   告 優能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發財 訴訟代理人 許泓琮律師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富堡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煥強 訴訟代理人 陳引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就民國107 年12 月24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經查,就本訴上訴部分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萬7,98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伊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書記官 李韋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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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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